NFT:NFT构成数字出版吗?合规怎么做?

对于NFT的相关应用,现在大多从经济金融的角度对其进行理解,认为其代表不可替代令牌。而不可替代是一个经济学术语,你可以用它来描述家具、歌曲文件或电脑之类的东西,这些东西不能与其他物品互换。对于NFT应用是否会被过度金融化飒姐团队始终存在忧虑,所以尝试探索NFT应用的不同侧面,从数字出版的角度重新理解NFT的相关应用。

一、NFT构成数字出版吗?

关于什么是数字出版,国内对此的定义较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而国外一般不使用数字出版的概念,一般叫做数字内容产业或者是数字内容管理等,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概念是“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的编辑加工、复制或者发行,出版内容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存在且没有物理形态复制品存活的出版活动。”(徐丽芳、刘锦宏、丛挺《数字出版概论》)。

NFT市场Quix推出OP Bridgooors NFT,Optimism NFT跨链桥用户可进行申领:11月4日消息,Optimism上NFT市场Quix宣布推出OP Bridgooors NFT,总供应量为10万枚,任何使用Optimism NFT跨链桥的用户都可以进行申领,申领将于2023年1月1日结束。此外,持有OP Bridgooors NFT的钱包在Quix上购买NFT将可以获得2%的OP奖励。[2022/11/4 12:17:19]

以“NFT+艺术品”为例,其便是利用区块链底层技术将以太坊上的ERC-721和ERC-1155作为主要的技术标准对艺术品进行编辑加工、复制或者发行,其内容通过哈希算法进行二进制的加密,并储存在区块之中。对于复制,读者应该较容易理解,而对于发行,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所以可以将发行简单理解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故笔者认为,NFT的应用与数字币等有着明显的区别,其具有不可分特点,如果“NFT+艺术品”满足了最后的“没有物理形态复制品存活”这一标准,则可以被评价为数字出版。

Murakami.Flowers系列NFT近24小时交易额涨幅超1000%:金色财经报道,据NFTGo.io数据最新数据显示,Murakami.Flowers系列NFT总市值为21,489.1 ETH,过去24小时的交易额为250.97 ETH,涨幅达1297.47%;地板价为1.09ETH,持有NFT地址总数为5804个。[2022/10/16 17:28:04]

二、NFT与数字版权保护

谈到数字出版,则不得不谈数字版权保护,NFT又可以为数字版权保护带来什么呢?其实,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先进性不高,一直是我国数字版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主要依靠DRM技术,一方面,很多技术产业和科研组织都研发了自有的DRM版权保护系统,而不同DRM系统保护的作品无法实现格式兼容,存在技术壁垒,造成了作品资源的垄断,阻碍了作品的广泛传播;另一方面,现有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功能仅停留在简单的控制作品被非法复制和传播,已经无法满足全方位保护的需要。技术保护的落后,为侵权行为打开方便之门。

美国知名女歌手惠特尼·休斯顿未发行歌曲Demo NFT以近100万美元价格售出:12 月 15 日,据官方消息,基于 Tezos 链的音乐 NFT 平台 OneOf 宣布美国知名女歌手惠特尼·休斯顿 17 岁时录制的未发行歌曲 Demo NFT 以 999,999 美元售出。

此前报道,11 月 18 日,音乐 NFT 平台 OneOf 以 NFT 的形式拍卖惠特尼·休斯顿在 17 岁时录制的未发行歌曲 Demo。此外,该 NFT 收藏品还将附有 Dian Sinclair 的艺术作品和休斯顿职业生涯早期的罕见照片。该 NFT 系列在 12 月 1 日开始的迈阿密艺术周期间发售。[2021/12/15 7:40:35]

NFT去中心化式的系统,可以使得数据的存储更具有安全性,生产记录可追溯,也使得行为更加透明,共识机制的自治,会使得系统更加规范,并且其特殊的不可分性也使其相比与数字币等FT的应用具有更弱的金融属性。NFT作为一种新型的技术,与数字出版相结合,可能会是一种解决的路径。

日本AV女星上原亚衣将其NFT图片作品以2 ETH价格卖出:日本知名AV女优上原亚衣今日发推称,日前发布了一组名为“Ai HOLD Bitcoin”的图片作品NFT,其中一张“马赛克版”图片被人以2 ETH的价格排得,另外两幅图片作品正在以2 ETH和4 ETH的价格进行拍卖。[2021/3/27 19:22:18]

第一,著作权认证方面。NFT以上的技术特性应用在数字作品版权认证中可以让系统通过生成区块的时间戳上记录的时间信息来证明版权注册的时间和归属,让用户对数字出版区块链数据库中的任意一项版权记录和作品实时状态进行跟踪,对版权归属进行溯源。

第二,版权交易监管方面。通过NFT进行版权交易监管主要运用非对称加密技术保证内容安全。这一技术运用于版权交易中则只需将数字货币置换成数字内容的加密数据,就实现了点对点的版权交易,保证内容无法篡改,同时交易信息又绝对透明公开,保证版权转移的透明性。

第三,侵权固证方面。在司法维权过程中,可以把唯一哈希值作为依据回溯区块链,找到版权的初始板块,进而在确定版权归属权争议案或侵权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同时也可以将侵权发生时数据上传至区块链中作为侵权的证据使用。

同时,NFT技术在数字版权保护的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是缺乏相应的技术标准,我国工信部2016年出台了《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 2016》对区块链技术概念作出了官方解释,但是对基础技术的标准没有规定,也没有提出针对各类区块链应用的标准,针对不同应用场景的标准制定更是有一定的距离。其次,NFT中通过智能合约的形式写入的版权保护可能会存在与现行著作权相关法律不相容的情况。

三、NFT数字出版合规问题

目前数字作品保护适用于著作权保护范畴都遵循同样的法律法规统称为“一法六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管理办法》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以及地方各级出台的相关数字版权保护法规和条例。在以上法律中涉及到数字版权保护的内容都对数字版权保护提出了适应性规定,如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应该适用于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飒姐团队认为,通过NFT的形式进行数字出版,首先要合乎上述相关要求。

同时,为了尽可能多的降低自身的风险,飒姐团队建议,将数字出版的相关标准作为重要参考。例如,数字内容描述标准:ONIX for Books 标准和学习对象元数据等;数字内容组织标准:统一资源定位器(Open URL)和信息检索(Z39.50)应用服务定义和协议规范等;数字内容发布标准:ePub 格式标准和电子出版通用格式标准(IEC 62448-2009)等。

最后,虽然NFT具有去中心、去信任的特征,可以追踪到具体节点的侵权行为,但实际上技术无法识别真实身份。这可能会为盗版者提供便利,熟悉NFT的人员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漏洞进行隐蔽式的侵权。普通用户将视频下载后剪辑并配音,重新加密后上传,由于数据内容变化导致短视频也发生变化。由于重新编辑过的内容是加密的,而行为人是匿名的,那么这种侵权行为完全不会被轻易发现。(源自:曹阳,薄珺:区块链技术与互联网音乐作品版权保护)。所以,飒姐团队建议,实力雄厚者,在做好对匿名参与者身份认证、作品信息确认的基础上,可以尝试建立相对于官方数字作品交易领域的征信数据库,并寻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比如相关著作权协会)、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合作,核实相关信息、交流材料、交易信息,并将核查信息同步录入上链,降低自身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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