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十年中,科技公司进入金融服务行业已经成为一种全球现象。这一趋势在中国最为显著,有两家大型科技公司已经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尤其是在支付服务领域。本文研究了推动这一发展趋势的因素,以及中国的经验是否适用于其他地区,并由此得出了几点经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研究所(微信ID:ruc_fintech)对报告核心部分进行了编译。
摘要
在过去十年中,科技公司进入金融服务行业已经成为一种全球现象。这一趋势在中国最为显著,有两家大型科技公司(阿里巴巴和腾讯)已经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尤其是在支付服务领域。本文研究了推动这一发展趋势的因素,以及中国的经验是否适用于其他地区,并由此得出了以下几点经验。
首先,与互联网行业中的情况相似,建立并维持一个庞大的用户群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大型科技公司向金融行业扩张的关键因素。在此基础上,这些大型科技公司可以被公众视作 "偶然的金融家",而非 "激进的侵略者"。
吉尔吉斯斯坦央行就加密货币、加密支付发出警告:金色财经报道,吉尔吉斯斯坦央行最近指出,加密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在吉尔吉斯斯坦的普及率越来越高。监管机构提醒说,使用它们买卖商品和服务仍然是违法的,吉尔吉斯斯坦索姆仍然是该国唯一的法定货币。
当地媒体援引货币当局的话说,货币当局还就与去中心化数字货币相关的风险发出警告:通常,没有人对加密货币负责。它没有财政支持。它没有实际价值,因为它不与任何货币或其他资产挂钩。
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NBK)表示,这会造成汇率波动和价值损失的高风险。它还指出了加密货币结算的风险,源于其特征和缺乏“控制中央机构。因此,我们建议公民谨慎行事,避免使用加密货币进行支付和结算。用户在使用加密货币和虚拟资产进行结算时承担所有可能的风险和负面后果。(news.bitcoin)[2022/6/16 4:32:11]
其次,由于投资损失可能会导致客户流失,所以这些公司在提供高风险金融服务时非常谨慎。
美联储博斯蒂克:加密货币、数字货币是美联储不能忽视的领域:美联储博斯蒂克:加密货币、数字货币是美联储不能忽视的领域。加密货币、稳定币市场的特性使其无法被定性为货币。 (金十)[2021/5/25 22:40:00]
其三,中国政府在早期阶段的宽松监管是一个重要的支持因素,有助于提升创新的效益。但这种监管宽松也具有一定限度,以防止大型科技公司遭受不合理增长、金融产品的违规销售以及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其四,初始条件和政府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大型科技公司的迅速发展得益于中国庞大的人口、低成本手机的供应以及政府对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大量投资。而这些条件与举措可能不易被复制到其他地区。
最后,大型科技公司的海外业务拓展可能需要本国和该国政府之间的政策协调,以持续跟踪新兴风险。
引言
自21世纪初以来,中国的互联网用户数量几乎增长了两倍,于2020年超过9亿。在庞大用户群的支持下,一些创立于90年代的中国公司,如今已跻身世界规模最大的科技公司之列。两个典型的例子是阿里巴巴集团(Alibaba Group)和腾讯控股(Tencent Holdings),其市值约为5000亿美元(如图1所示)。最初,这两家公司的核心业务都是以发达经济体率先提出的理念为范本而进行发展的,如阿里巴巴运营电子商务平台,腾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然而,自21世纪初以来,它们的业务范围已经迅速且广泛地扩展到了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其他领域。阿里巴巴旗下的金融子公司蚂蚁集团(Ant Group)于2020年8月在香港和上海两地上市,募集资金约300亿美元。公司潜在市值超过2000亿美元,与全球规模最大的金融集团相当。
声音 | 接近互金整治办人士:对于虚拟货币、ICO等活动,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清理整顿:金融时报发文《区块链不等于虚拟货币!打击虚拟货币、打击ICO政策不变》。接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人士表示,区块链并不等于虚拟货币。对于境内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没有变化:即坚决整治风险、打击境内虚拟货币交易、打击ICO的政策没有变化,发现一起、及时处置一起。并开展了一些列措施。“总之,政策红线没有任何变化。对于虚拟货币、ICO等活动,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清理整顿,防止死灰复燃。”接近整治办的人士说。[2019/11/26]
图1 大型科技公司和金融集团的市值
科技公司金融业务的快速增长对央行和监管部门提出了新挑战。一方面,这些新兴技术可以通过降低服务成本,提升金融系统的效率。它们还可以通过向广泛的受众提供支付与资产管理服务,并向不具备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信贷,从而提高金融普惠性。但另一方面,科技公司可能带来新兴风险,因为它们往往没有受到“适当”的监管,而且现有的金融法规对于它们的新产品而言是过时的。因此,政府必须在提升金融创新效益与维护金融稳定之间取得平衡。
声音 |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方森华:虚拟货币、区块链技术等是非法集资相对常见的领域:6月9日讯,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金融稳定科副科长方森华表示,不法分子是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借金融创新、普惠金融之名行非法集资旁氏局之实,包括像消费返利、虚拟货币、区块链技术、资产管理和私募资金这些领域也是非法集资相对常见的领域。 判断投资项目、投资领域是否非法集,可以参考三个方面:第一,看收益。如果收益明显的高出正规金融机构产品的收益,甚至承诺保本保息的话,肯定是有风险的。第二,看合法性。投资项目是不是真实的,是不是有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颁发的牌照。第三,看政策。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的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已明确被禁止,如果现在还从事虚拟货币投资的话,很可能就碰到非法集资了。[2019/6/9]
本文研究了影响阿里巴巴和腾讯向金融业扩张的因素。这两家公司的崛起主要体现了它们充分利用“网络外部性”的能力。在考虑网络外部性的情况下,当某一用户加入时,选择该公司产品的用户的价值均会受到正向影响。因此,本文首先回顾了网络外部性的重要概念,及其在推动这两家大型科技公司进入金融服务行业过程中的重要性。它们从提供支付服务开始,然后陆续涉足其他领域,包括资产管理、小额贷款、银行和保险等。
政策 | 日本金融厅研讨会实况:应根据虚拟货币、ICO具体功能和风险特性来加以引导和监管:根据日本金融厅第五次加密货币交易所研讨会的会议资料显示:关于ICO,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作为风险资金筹集的手段之一而使用其好的一面。目前,虽然虚拟货币的风险比较大,但在此基础上,区块链的价值更大。应该根据虚拟货币、ICO所实现的具体功能和风险特性来加以引导,并进行监管。比起创造新的规则,首先要做好遵守现有的规则体制,这是很重要的。[2018/9/12]
此外,在运营其核心业务与金融业务时,大型科技公司收集并分析了大量、多样的数据,这使得它们能够通过向金融及非金融客户提供云计算和信用评分信息,从而实现数据服务的货币化。在记录这一演变过程的同时,本文还关注了经济条件、社会条件与法律法规如何在支持业务增长和防止业务造成金融稳定风险等方面发挥着作用。最后,本文总结了对其他经济体可能具有借鉴意义的中国经验。
结论
上世纪90年代以来,蚂蚁金服和腾讯在金融服务领域的迅速扩张,是中国的一个显著现象。这带来了许多益处,包括提升了支付及其他金融服务的效率,以及金融普惠性。一系列的初始条件(其中一些是中国特有的)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中国拥有14亿的人口规模,为互联网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庞大的国内市场。第二,经过几十年迅猛的经济增长,大量中等收入阶层和小微企业的出现,促进了人们对一些先前不太发达的金融服务(如消费金融和财富管理等)的强烈需求。第三,中国政府通过发展现代数字基础设施,以及促使移动信号覆盖全国各地的长期计划,促进了高速移动支付的广泛应用。
在最初的扩张阶段,大型科技公司可以被视作 "偶然的金融家"。与在互联网行业的情况相似,一旦某家公司获得了庞大的安装用户群,就会形成赢者通吃的趋势。在这种意义上,阿里巴巴和腾讯最初从其核心业务扩展到支付服务,主要目的在于争夺生存权。出于同样的原因,这两家公司在提供高风险金融服务方面持谨慎态度。因为在公司较为脆弱的阶段,投资的损失可能会导致客户的流失。当新开拓的金融服务与他们的核心业务相比利润较高时,大型科技公司可能会转变为激进的侵略者,与现有金融公司展开激烈的竞争,这将给其客户和金融系统带来风险。
在这种背景下,当出现不合理增长的迹象时,监管部门必须在宽松与严厉的监管之间取得平衡。传统的法律法规在很多情况下都能够较好地服务于监管部门。例如,严格的资本流动性规定可以抑制MMF的增长,以防止其对整个行业和其他行业构成重大的流动性风险。同样,关于杠杆限制和资产负债表处理的规定也抑制了通过证券化融资的小额贷款的迅猛增长。但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密切关注金融产品的创新。特别是一些公司在推出新产品时,利用现有法规的某些灰色地带寻求更高的利润,其中部分活动可能需要颁布新法规以防范新兴风险。
除竞争之外,大型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也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挑战。大型科技公司向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云计算服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通常情况下,这些新服务需要强大的计算技术和充足的IT投资。在订购这些服务时,银行可以利用高性能的计算和数据收集速度,大大改善其对客户的服务。然而,金融机构对少数云计算供应商的日益依赖也带来了数据安全和隐私等方面的风险。
虽然大型科技公司通过革新支付服务,为中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但同时也对监管提出了新挑战。首先,大型科技公司凭借大客户在其电子钱包中的浮动资金,具备足以影响银行批发融资价格的市场力量。而大型科技公司与许多脱离央行监管下的银行之间的巨额交易,可能会被犯罪分子视为的机会。引入新清算系统,并强制支付运营商将客户的浮动资金存入央行,可能可以缓解这些担忧。但这可能不被央行的章程所允许,也可能在其他辖区面临强烈的反对。
最后,大型科技公司大规模参与跨境转账与支付服务的发展前景,将需要各国央行的特别关注与共同协调。目前,我国的一个通常做法是,大型科技公司在国外寻找相应的代理机构来处理支付结算业务。在某些情况下,金融科技公司将负责处理货币的交换,而对这些交易的监管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发生欺诈行为,谁将负责解决问题?此外,当一家大型科技公司在许多国家的支付行业中逐渐成为主导力量时,这是否会引起全球监管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随着数据日益成为一种具有价值的商品,当所有交易都通过相对封闭的支付渠道进行结算时,我们如何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来源 | BIS, Monetary and Economic Department
作者 | Michael C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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