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如何以刑事手段规制虚拟货币?这场研讨会上的专家意见精彩纷呈

7月9日下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海市局法制总队、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和上海市检察机关银行保险金融犯罪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二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刑事实务论坛”在二分院举行。

本届论坛以“涉虚拟货币相关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为主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思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胡春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余剑,上海市局经侦总队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汤海挺,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毛玲玲教授等出席论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应邀出席,来自本市公检法机关、学术界的5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论坛。论坛活动由二分院第三检察部主任王建平主持。

Curve社区讨论如何分配Synthetix跨资产交易费:根据YFI创始人Andre Cronje此前发布的链接,在Curve用900万USDT兑换895.3万枚sUSD,随后利用这些sUSD在Synthetix交易所完成交易,获得6689.94枚sETH。有社区成员指出,26859美元的费用收入将分配给Synthetix(SNX)质押者。

Curve团队成员向社区征求意见,Curve跨资产互换将Synthetix作为桥梁,Synthetix将小部分交易费返给Curve,如何分配这些费用?其中列出四个选项:veCRV持有者、LP、两者都分配、两者都不分配。[2021/1/21 16:41:10]

二分院陈思群检察长在论坛开幕致辞中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金融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身处上海这个国际金融中心,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积极应对各类金融创新中暗含的风险,率先研究各类金融衍生品及伪金融产品中涉及的监管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为金融司法统一标准,为金融监管建言献策,为金融秩序保驾护航。

声音 | 中金公司:66家公司有区块链相关业务 未来如何受益有待进一步研究???:中金公司发布相关研究报告指出,根据不完全整理,A股、H股和中概股中66家公司有区块链相关业务,其中市值较大的企业包括阿里巴巴、腾讯、平安、恒生电子、航天信息、众安在线等,未来如何受益有待进一步研究。中金公司分析师黄乐平、杨俊杰研究认为,区块链的一个优势是通过数字签名等密码学技术,在保证数据唯一性和所有权不可篡改的前提下,实现多方之间的信息共享。这适合需要“多方共享”“高频重复”“交易链条长”的许多金融场景。过去几年,区块链主要应用案例包括:在跨境汇款领域,蚂蚁金服利用区块链技术为菲律宾、巴基斯坦、马来西亚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低费率、高速的跨境汇款服务;在清结算领域,港交所计划利用区块链结算系统简化互联互通下内地股票的北向交易流程,方便欧美投资者投资A股;在贸易融资领域,香港金管局和平安合作推出区块链贸易融资技术平台“贸易联动”,增加贸易参与者之间的信任,降低风险,提高贸易流程中获得融资的机会。?[2019/10/28]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胡春健作“本市检察机关办理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及法律适用难点”的主题报告,提出虚拟货币的种类、法律属性、价值认定及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供与会嘉宾研讨。

声音 | 光大证券彭文生:Libra的发展关键要看监管机构如何在支持创新和监管之间的平衡:近日,光大集团研究院副院长、光大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彭文生表示,和比特币等代币相比,Libra尚未问世引来如此高的关注度,一是数字经济下科技巨头平台公司和货币的网络规模优势有协同效应;二是Libra作为一揽子货币的衍生品,属于数字货币中的稳定币。而比特币等代币仅仅是数字资产,其未来价值取决于使用者对其的“信仰”,故其价格波动幅度会比较大。他还指出,未来Libra要成为货币,在起步阶段,支付手段可能是突破口;但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储值工具的作用更重要,是推动Libra能成为一种真正货币的主要力量。Libra现在是0,按常理起步会较慢,但不能低估其社区网络带来的规模效应。不过Libra的发展关键还要看监管机构如何在支持创新和监管之间的平衡。[2019/7/30]

本次论坛围绕“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监管路径”“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刑法规制”两个议题开展研讨。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监管路径

近年来,基于区块链技术、分布式记账模式发行的虚拟货币及相关代币交易活跃,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虚拟货币的带有侵财性质的案件,以虚拟货币为投资对象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以及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所得的类案件。司法实务部门对不同种类的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认定不一,有的将虚拟货币认定为数据,有的将之认定为财产,适用不同的罪名,导致量刑差异较大。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应当如何认定?

金色相对论 | 陈钰璋:STO核心问题是如何与先行者争夺优秀项目:本期金色相对论中,高链资本创始合伙人陈钰璋就“STO来袭将如何影响市场”的问题发表看法,陈钰璋表示,STO给一些小国一个不错的窗口,不过问题是这些国家需要流量。没有流量的合法合规也没有太大用处。

如果区块链是创新,我们就要用创业的思维去理解它、改善它。看待STO的最核心问题是:如何与纳斯达克、红杉、软银这些交易所和巨额基金争夺真正的好项目?这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需要有足够的流动性,才能够吸引真正的好项目。但是谁来提供从零到一的流动性呢?我能看到的是超级财团,例如软银、黑石、GIC这些基金联合小国家的政府立法,成立国际上第一个不缺钱的稳定STO体系,吸引到最优质的顶级企业入驻,打造成功案例,然后把其他B轮、C轮的S级别企业吸引过去,才能建立良性循环。而新加坡政府如果能够把GIC和Temasek的流动性注入到STO里,在新加坡成立STO交易所,会改变历史。[2018/10/12]

本专题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胡春健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晓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吴菊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刘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吴亚安分别以《虚拟货币的生成机制、交易模式及其法律属性》《从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看刑事司法路径选择》《从民事审判角度看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非法获取去中心化虚拟货币的行为定性》为题做专题发言。

声音 | Brendan 发推特表达如何实现成功:据 IMEOS 报道,Block.one CEO Brendan Blumer 发推特表示,成功通常是有具备充分理由让社区听从你,并实际提供他们(社区)想要的东西来实现。[2018/10/1]

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刑法规制

当前,涉虚拟货币的犯罪主要有:以“虚拟货币”为直接侵害对象、投资对象、结算方式、手段的犯罪,以及从事涉“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和首次代币发行(ICO)的行为。上述行为在侦查取证、法律适用方面有哪些难点,应当如何解决?

本专题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余剑主持。

上海市局经侦总队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汤海挺,上海市局经侦总队四支队董杨,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李睿,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涂龙科,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分别以《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侦查取证难点和证据认定问题》《涉区块链、虚拟货币犯罪案件侦办难点及对策》《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刑法规制》《数据的功能区分与虚拟币犯罪的刑法规制》《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刑法破解路径》为题做专题发言。

专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指出:

第一,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但是否属于财物,前置法尚未明确。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似未见其他法律的规定。在前置法律依据不明的情况下,具有财产属性并不必然意味成为刑法上的财物,对相关行为不一定要适用财产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适用就是例证。同理,可以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象“数据”同样可以具有财产属性。

第二,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民法界争议很大。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在前置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刑法冲到最前面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应当坚守刑法的二次法属性,尽量秉持谦抑立场。只要民法等前置法率先明确了虚拟财产的财物性质,刑法上适用财产犯罪就没有任何问题。

第三,在前置法律供给不足的情况下,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实现罪刑相当,不会轻纵犯罪。在确实无法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罪名的情况下,比如没有使用技术手段而是直接敲诈勒索、抢劫虚拟货币的,也可以考虑通过手段行为予以评价;在极个别法益侵害程度高、社会危害大,手段行为确实难以罚当其罪的情况下,作为例外,可以考虑将行为对象解释为财产性利益,尝试适用财产犯罪定罪处罚。当然,这样一个处理路径实属当下的“权宜之计”,系统妥当解决相关问题只能寄希望于民法等前置法的不断完善。

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教授毛玲玲代表PDFR指出:

第一,此次论坛选题前沿,站位高,内容实,体现了上海司法机关用司法智慧护航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责任担当。虚假货币的法律地位不明,在财产犯罪的法律适用方面历来争议很大,虚拟货币是财产、计算机数据、货币、的新方式、集资的新载体,还是非法发行的证券,各位专家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论述。而且当各种私人发行的虚拟货币成为投机工具和非法集资活动的新载体时,产生金融风险;当数量可以不受限制投放的虚拟货币脱离金融监管时,甚至可能会冲击法定货币地位,影响国际支付清算体系;此外,虚拟货币给防范带来挑战,因此虚假货币问题值得研讨关注。

第二,对以虚拟财产或虚拟货币为对象的犯罪,以财产犯罪还是计算机犯罪处理,要用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兼顾法律体系或法秩序统一和刑法的特殊性。民法典规定了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只是刑法财产犯罪中的“财产”从刑法谦抑的角度认为要兼具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过去主要是考虑到虚拟财产的经济属性特征不明,价格认定难,一般以计算机犯罪认定。但是,情况有了变化,一是立法对盗窃罪的入罪模式变化,二是司法解释中2013年对盗窃违禁品按情节轻重处罚,三是实践中有些虚拟财产或虚拟货币具有交换价格,因此,要对行为对象的虚拟货币进行区分,如果是具有经济属性的虚拟货币,按照财产犯罪来处置,没有经济属性的虚拟货币,按照计算机犯罪来处置。

第三,以虚拟货币为名实施电信网络、非法集资、的行为,是属于涉众型犯罪,是刑事司法严厉打击的犯罪情形,在证据规格、帮助行为的共犯认定、主从犯认定方面,用足现有的刑法资源,在防范虚拟货币成为集资犯罪新载体方面,要形成行刑合力。

毛玲玲教授最后强调,我国长期以来坚持加强金融监管,虚拟货币如果脱离金融监管体系,不管是发行还是流通交易,其性质应以其核心行为来认定。虽然目前发行虚拟货币由于前端行为的危害性还未呈现出来,不作为非法发行证券来处理,但如果以此为兑付工具,从事支付结算,则可以适用非法经营罪或罪。我国对危及国家金融安全的行为坚持“零容忍”,虚拟货币尤其是私人发行的、数量可以不受限制的各种虚拟货币的发展态势、呈现出威胁金融安全的风险,相关部门应引起足够重视并进一步加强监管。我们通过此次研讨,力求达成共识、促成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促进行刑合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这就是我们发起并组织论坛活动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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