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货币:购买虚拟货币引发合同纠纷 济南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买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刘某某、常某、李某某通过新闻报道了解到威乐加密数字货币,三人均进行投资,认为有升值空间,遂向马某某介绍。2017年12月24日,刘某某、常某、李某某为甲方,马某某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经三人介绍马某某加入威乐加密国际数字货币,并投入柒万元。在运营过程中,如亏损或本钱不能回收,由三人共同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给马某某进行补偿。如该项目运营正常顺利,马某某邀请三人到欧洲七日游。协议签订后,2017年12月27日,马某某通过银行向常某转款7万元,常某将该笔款项转入负责出售数字货币的崔某某账户,并帮马某某注册了账户,该账户由本人登录使用。2018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下发后,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及马某某等人开设的威乐数字货币账户均无法打开,无法流通使用。马某某故依据四人签订的《协议书》,要求刘某某三人补偿马某某损失69999元。

一鲸鱼地址在过去24小时内用1806枚ETH从DEX购买984687枚LDO:金色财经报道,Lookonchain监测数据显示,一鲸鱼地址在过去24小时内用1,806枚ETH(283万美元)从DEX购买了984,687枚LDO,平均购买价格为2.87美元。并在8小时前从Binance收到1,235,546.8枚LDO(347万美元),当时价格为2.81美元。然后将所有LDO添加到Uniswap中以提供流动性。[2023/3/4 12:42:27]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委托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帮助其注册威乐币账户并购买威乐币,注册成功后,三人将账户号及密码告知马某某,马某某登录使用该账户。法院认为以上行为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委托行为”的交付,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马某某与三人因委托合同关系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虽然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马某某委托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帮助其购买威乐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四人因委托合同关系签订的《协议书》亦不受我国法律保护。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PrimeXBT允许用户使用VISA和万事达卡购买比特币:金色财经报道,基于比特币的多资产交易平台PrimeXBT已允许用户通过新的访问模块,使用他们的VISA和万事达信用卡或借记卡直接购买比特币。[2020/7/30]

威乐数字货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威乐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马某某购买威乐币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本人自行承担。故对于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调查:加密货币用于日常购买的频率比公众认为的要高:Visual Objects进行的一项研究发现,加密货币持有者使用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购买食物和衣服的频率并不低,尽管三分之一的受访者认为这些资产主要用于购买股票和非法物品。调查显示,加密货币用于日常购买的频率比公众认为的要高,72%的持币者称他们用数字钱包购买物品。Visual Objects调查了983名熟悉加密货币的人和157名加密货币持有者。第一组被问及他们认为持币者更喜欢购买什么,其中40%的人表示,加密货币主要用于购买股票,30%的人提到了非法物品。只有少数人认为持币者会购买衣服(15%)和食物(14%)。实际上,情况完全不同。受访持币者会使用加密钱包购买食物(38%)、衣服(34%)、股票(29%)和黄金(21%)。15%的人承认他们购买了武器,11%的人购买了。(Bitcoinist)[2020/4/9]

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因威乐数字货币账户无法打开、无法流通使用所产生的风险应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从监管政策来看,我国对虚拟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炒作的行为一直是严禁的态度。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由此签订的相关协议亦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是一般股票波动的数倍,不乏杠杆参与者财务“一夜被洗劫”,难以用传统的基本面、估值方法进行分析进行分析等,其更像是另类投机品,并不适合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应当保护个人财产,远离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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