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肖飒:拍卖NFT 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有幸在NFT领域,深度了解了一些公司、团队和人,感谢大家信任。针对普遍出现的NFT拍卖中的法律问题,我们统一做风险提示,仅供业内老友参考。本文不做科普和法条堆砌,适合对NFT有一定了解的人士阅读。

拍卖标的之“可处分”性质

根据近年修订的《拍卖法》的要求,拍卖标的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我认为,其中包括两个要点:1)标的物自身合法;2)标的物可被确权处分。

就标的物合法性而言,拍卖法第七条紧接着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进行了排除,也就是说,禁止拍卖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不包括政策文件或地方红头文件。以币圈常见的矿机为例,BTC的矿机虽然在四川、内蒙等地被“负面评价”,但不影响其作为拍卖标的的合法性。

肖飒: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合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金融监管规定、司法实践均认可比特币是合法的“虚拟商品”,但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关于对比特币的买卖、炒币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个人偶发行为,是合法的;二是以交换比特币为业,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肖飒表示,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审理的国内首例比特币矿机买卖纠纷案,也确认了买卖比特币矿机合同的合法性。(证券日报)[2021/3/29 19:24:37]

同理,NFT自身受到监管关注,其法律性质至今并无定论,但在行政法规禁止之前,它都可以当做拍卖标的。

肖飒:央行数字货币或深刻影响金融行业整体法律结构: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央行数字货币可能会深刻影响“金融行业整体法律结构”。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中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占主导地位,央行数字货币出现与普及,将深刻改变储户与银行间的法律关系,从而重构金融实务。比如说,数字货币普及后,储户不再需要存款保险,存款利息的调整及支付结算会变得非常方便,央行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更容易实现。肖飒表示,因为央行数字货币自带时间戳等功能,未来银行业与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证据问题会更清晰,罪等罪名甚至会被束之高阁。(21世纪经济报道)[2020/4/22]

标的物可确权处分问题,乍看起来区块链技术基础上进行NFT发行,可确保所有权归属。然而,从实践看,NFT的底层法律权利鱼龙混杂,知识产权的附属权利,甚至戏仿等问题会凸显出来。还有将债权(债权的债权)进行NFT,有时债权关系的不稳定也使得后续权利地动山摇。飒姐建议,文创类NFT注意与前权利人的合同约定,明细产权关系和分成比例等细节,防止出现产品大火之后的法律纠纷。

声音 | 肖飒:类“”的币圈游戏涉嫌开设罪:据新浪科技消息,肖飒律师发文指出,类“”的币圈游戏如果直接搬到我国进行操作,已经涉嫌刑法303条第二款开设罪,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8/11/26]

拍卖委托人的身份问题

首先,拍卖委托人不得与拍卖平台人员重合,也就是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其次,拍卖委托人不得与竞买人重合,不能自导自演,法理逻辑是防止。

再次,买卖委托人必须实名,从《拍卖法》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再到《网络拍卖规程》(GB/T 32674-2016)都要求拍卖委托人实名,在实务里,就是对所有者或合法持有人的身份进行核验。NFT交易中,往往忽略对委托者的真实身份考察,甚至暗示委托人可以找SPV公司充当“临时演员”,这种做法会留下风险敞口,后患无穷。

大成律师肖飒:重读“9.4代币公告”,不可淡忘的这些点:今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发文《重读“9.4代币公告”,不可淡忘的这些点》,文中指出去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有些细节值得回顾:1.代币发行的本质;2.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地位尴尬;3.社会公众警惕风险[2018/4/3]

拍卖公告与展示

飒姐跟踪了一家网络拍卖平台,在其售卖NFT产品时,采取了盲盒处理办法,给竞买者无限遐想。但是,从法律上讲,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且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少于两日。

传统拍卖业务里,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标的的条件和有关资料,这也是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网络上售卖NFT公告写得像玩笑一般,根据法律规定,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请注意,切勿对拍卖标的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拍卖人的连带责任

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明知”在知网上有N篇论文,理论中争议很大,飒姐认可的观点是:明知就是知道,不等于故意。

但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拍卖人被法律赋予了一个义务:审查委托人是否为权利所有人或合法拥有人。实务里,并不是要签合同时单纯写一个“乙方保证自己委托的物品或权利归自己所有”,并不充足,可能法律期待的更多。从保守的角度讲,做一个小尽调可能更好。

NFT拍卖中,有个比较尴尬的现实:拍卖人自身根本就没有拍卖牌照。对于没有行政许可就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处罚款(违法所得的1-5倍)。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徘徊在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边缘,恳请诸位业内老友重视。

写在最后

还有一个tip与大家分享,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品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可以预测在未来NFT相关合同中,会不断出现不承诺拍品品质的声明。虽然合法,但不道德。如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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