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区块链技术在经济活动中的深入滲透与应用,由该技术引发的刑事风险也日益提高,尤其以针对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的新形态犯罪与利用区块链技术实施传统犯罪活动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最为突出。现在似乎提到了区块链,就会将其与“ICO”“”“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联系在一起,故一些人会认为区块链技术应用(特指开源式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就是犯罪的温床,对其要进行更加严格的打击,施加更为严苛的刑罚,但是飒姐团队基于以下的要点,反而认为应当对区块链技术应用行为进行限制性的处罚,防止打击范围过广,阻碍了中国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使得中国错过新一波技术发展的红利。
SBF:对SEC为何允许比特币期货ETF而不允许现货比特币ETF而感到困惑:金色财经报道,今日在美国国会的加密听证会上,众议员Tom Emmer向SBF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以确定FTX为其用户提供何种保护。随后SBF表示,他对美国SEC允许比特币期货ETF推出,却不允许现货ETF推出感到“困惑”。(CoinDesk)[2021/12/9 12:59:36]
一、区块链技术应用行为未突破犯罪“从属性”之地位
有学者基于《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认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犯罪已经突破了“从属性”的地位,先不说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是否突破了“从属性”仍存在较大的争议,即使依据这种观点同样认定区块链技术中立帮助行为同样突破了犯罪“从属性”,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与区块链技术中立帮助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对其服务或者产品存在这支配作用,而区块链技术应用或产品的提供者在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技术后,因为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和难以篡改的特点,已经无法对其进行支配。区块链技术中立帮助行为更没有自己独特的法益侵害结果,犯罪行为人将区块链技术作为工具实施犯罪,区块链技术的服务者实际上对此并不知情,在犯罪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依旧是实行行为。
动态 | 李启威连发数十条推文释疑:为何看起来Litecoin Core在GitHub没有更新:刚刚莱特币创始李启威连发数十条推文,介绍了莱特币的代码更新情况和开发进展。他表示在8年来,只有少于开发人员致力于Litecoin Core。Adrian Gallagher目前正在领导Litecoin Core的开发,并且已经进行了几年,大家可能不太了解Adrian,因为他不在推特上,但他很棒,他正在悄悄地做Litecoin Core开发的幕后工作。
最近有很多人质疑莱特币在2019年没有更新任何代码,从GitHub上看似乎这样,但这里有两个原因:第一个是莱特币的更新要比比特币滞后几个月,我们发布了几个月前在比特币中发布的代码,这些代码是在2018年编写的。GitHub的有趣之处在于,它使提交的时间保持不变,不管是谁写的,还是什么时候提交到代码库的。因此,比特币开发者因在莱特币代码库中的工作而受到好评。这就会让人看起来,尽管在2019年5月开发并发布了最新的Litecoin Core,但在GitHub你会发现大多数提交都是在2018年完成的。第二个原因是我们没有在主要项目的主分支上工作,将非发布代码签入主分支通常不是好的开发实践。事实上,Adrian一直在他的个人分支上积极地开发Litecoin核心版本0.18.1。
以上是Litecoin Core开发多年来的运作方式,我们去年甚至遇到了用户相同的担忧,有人去年看了我们的主分支工作并声称Litecoin在2018年停止了开发。我打即使在这个解释之后,我们也会在2020年让人感到困惑。
另外,李启威还表示Litecoin Foundation的目的有两个方面:致力于LTC的推广和开发。“在过去的几个月里,我认为一直认为推广比开发更重要,但从长远来看,这两者同样重要。我会努力与社区进行更好的沟通,并提供更频繁的消息同步。”[2019/8/11]
二、可允许的风险理论的支持
声音 | 亿万富翁Druckenmiller:不理解为何需要比特币:据华尔街见闻消息,亿万富翁Stanley Druckenmiller表示,并不理解美联储为何被困在2%这一通胀目标。目前并没有陷入衰退,但必须保持警惕。此外,Druckenmiller还称不理解为何需要比特币,他既不会沽空、也不会做多比特币。[2019/6/4]
可容许风险是指由于社会上普遍承认某一行为为社会生活所必需,即便它具有一定的法益侵害风险,也能够得到法律的概括性许可,并由此排除犯罪成立。就像现在我们不会因为犯罪分子可以利用汽车更容易的实施犯罪,而追究汽车制造商的责任。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利用区块链实施犯罪的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每年涉案的人数和金额都不断扩张。但是,不能完全将当今利用区块链实施的犯罪行为高发,归结于区块链技术应用提供者的行为。虽然其一方面不可避免的蕴含了个别情况下对违法行为有所帮助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是否事实上达到了一种高概率的情况也不无疑问,另一方面其属于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技术应用。但是,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存在这样的风险而因噎废食,禁止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提供,或者苛责从业者承担过多的报告等义务,此等必将严重阻碍我国区块链技术的发展。
三、区块链技术应用并无犯罪意图
区块链技术应用提供者因提供“区块链技术中立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一定要满足刑法构成要件,除了在客观上对法益造成了侵害,还应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即主观上必须为利用区块链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故意。正如新古典理论所描述的那样“罪责意味着犯罪行为实现了法律非难的想法是该行为的可责难性,在面对法益的行为本应保持尊重,但是其犯罪行为却对请求权实施侵害,罪责的实质内容便在于此。”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唯一目的并非为实施犯罪行为,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目的,也是为了促进社会资源的流通,更好更快的实现资源的配置,以此使得社会更加高速有效,公开透明的进行运转,不应当认定区块链服务提供者具有现实法律上所不容许的危险的主观可责性,也不应对该帮助行为给予非难评价。
四、写在最后
从刑法的谦抑性出发,法益的保护是有限的,其需要维持在必要的范围之内,区块链技术应用只有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危险,才能成为归责的对象,不能基于保护法益就对任何行为一律进行客观归责,这也许会限制正常的社会生活,剥夺了区块链技术应用参与者的生存空间。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