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6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发布,该《规则》将在8月1日正式施行。《规则》在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首次确定了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正如官方文件中所说,这将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数据“存证难”“认证难”的困境。在涉及区块链技术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区块链证据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当下,该《规则》的发布无疑为区块链证据的审查提供明确指引,也为准备运用区块链证据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指明了准备方向和策略。以下飒姐团队对这四个条文逐条解析,以展现区块链证据在实际运用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第十六条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该条文明确了区块链证据的本质仍然是电子数据,并推定了区块链证据上链后的真实性。区块链电子数据的颠覆性正体现在传统电子数据的窘境中。在过去,虽然我国早早确立电子数据为一种法定证据,但是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一系列困难,法官对其的适用相当保守而谨慎。根据刘品新教授研究,“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庭对电子证据未明确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其占比 92.8%;明确作出采信判断的只是少数,仅占比7.2%”(刘品新:《印证与概率:电子证据的客观化采信》,《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第110页。)
成都:区块链供应链模式创新应用项目申报启动:8月27日消息,成都2021年度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已开始,其中供应链模式创新应用项目支持范围包括区块链等新技术运用的供应链新模式,打造大数据支撑、网络化共享、智能化协作的智慧供应链体系。支持企业内部供应链向现代供应链企业分离式、抱团式创新应用,高效整合各类资源要素,提升产业集成和协同水平。在经费奖补方面,评定后于次年给予30万一次性奖励。(成都发布官方公众号)[2021/8/27 22:41:48]
这其中缘由,一是基层人民法院往往缺乏鉴别电子数据真假的技术能力,即使送去司法鉴定所也要花去较高成本;二是传统电子数据易受到篡改的特点。因此,《电子数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提取、收集、移送、出示等等建立了保姆式的繁琐规则。稍不留神,相关证据就得补正,甚至强制性排除。为了规避这些繁琐规则,甚至还出现了将电子数据转化为书证、物证使用的“异化”情况。
全国政协委员王晶:运用区块链破除“信息孤岛”壁垒:今年参加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新大陆董事长带来的3份提案都与“数字中国”战略有关。她认为,“数字中国”战略的实施,应以“数字公民”为底座,运用区块链等技术打破“信息孤岛”,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区块链是破解“信息孤岛”、组织结构弊端等问题的关键技术。王晶建议,以“新基建”为抓手,从国家层面顶层设计,统一规划区块链系统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供各部门直接采用,从源头杜绝“孤岛”的产生。同时,推动区块链标准制定,推动立法完善,实现“国家政务公链”提供分级分类共享服务,加强底层技术和共享技术的研究,掌握核心技术。(上海证券报)[2020/5/29]
而区块链较为妥当地解决了这两个问题:一方面,区块链应用简便广泛,只需核验哈希值等就可以快捷地掌握电子数据有无变化;另一方面,除非遭遇51%算力进攻,否则链上的电子数据基本是安全的、不可篡改的。因此,当事人只需要确保区块链证据上链前是真实的,与案件有所关联,相关证据就很难被法院排除适用。
动态 | 日本区块链促进协会成立稳定币委员会 并发布日本版Libra:1月22日消息,日本区块链促进协会(BCCC)宣布成立一个新的“稳定币小组委员会”,并发行日本版Libra稳定币“ZENX”,该稳定币与Facebook旗下Libra具有相同概念和机制。后期,委员会将开始制定该稳定币用法。(Coinpost)[2020/1/22]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现场 | 麻省理工学院科学家:区块链让实现隐私性和扩展性成为可能:金色财经现场报道,今日在第二届世界数字资产峰会上,麻省理工学院社会技术系统研究中心的研究科学家Harry Halpin在题为\"区块链与金融科技:扩展支付网络\"的圆桌讨论上表示, 区块链技术以社会激励等方式,让实现隐私性和扩展性成为可能。在加密技术出现之前,如果说要成立一个项目做隐私保护是很难融到资的,因为解决方案是中心化的,而目前技术让这种想法成为现实,这是让人引以为傲的。[2018/12/12]
(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当然,凡事无绝对。目前商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与官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存。以后若区块链证据被法院广泛地采纳,则将倒逼当事人普遍选择区块链进行电子数据存证,那么商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或将雨后春笋般涌现。这时,就需要考虑平台良莠不齐的问题。对此,《规则》第十七条就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提出了一些要求。
声音 | 袁煜明:区块链包括分布式账本、价值传输网络、通证激励机制和资产数字化四个层次:火币中国CEO袁煜明近日称,区块链分四个层次的,包括分布式账本、价值传输网络、通证激励机制和资产数字化。这四个是逐步递进的,越后面的复杂性、灵活性越高,风险也越大。分布式账本就是账本,基本是不可篡改的特性,目的是增强公信力。价值传输网络是传输媒介,可能稳定币或者法定数字货币;通证激励体系,不仅要稳定,而且还要挖矿方式,使用场景;资产数字化,还需要进行交易和流通。[2018/11/28]
这些要求并非是生面孔,而是过往案例法院论证的总结。例如,在“区块链证据首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就着重审查了平台与案件之间中有无利害关系,其在判决书中论述,存证平台公司股东及经营范围相对独立于当事人,具有中立性,且通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整性鉴别检测,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
再如一个反例,在一项二审判决【(2019)川01民终1050号】中,虽然第三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认证》、《电子认证产品和服务授权》等行业认可的标准,但其缺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认证许可证书,因此被二审法院否定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能力,相关案件也在二审中发生逆转。(尽管该平台存证的区块链证据在其他案件中也有被认可)
因此,未来当事人在运用区块链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时,应当结合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保证存证平台为相关证书齐全,具有国家级认证许可的平台。
第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该条文提醒区块链证据的原始恶意是其挥之不去的阴影。当事人最好要通过公证等手段,藉由公证平台的背书,来坐实数据上链前的真实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如此,司法解释也未科以提供区块链证据的当事人过重的证明责任。一方面,真实性推定仍是有效的,需要要由对方当事人首先提出一些证据上链前不具备真实性的证据或理由;另一方面,即使提供区块链证据的当事人难以说明合理理由,但只要该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也不会一概推翻其真实性的推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在过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称专家辅助人)主要是针对鉴定人和鉴定意见出场的。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但由于区块链是一项新型技术,其相关问题在技术上具有太多可以讨论的空间。因此该条文拓宽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场作证的条件。
写在最后
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审查判断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传统电子数据最难以解决的真实性问题,在区块链技术的帮助下迎刃而解,甚至还取得了司法上的推定效力,在这点上可以说区块链技术深度地改变了传统电子数据的生态。但是,未来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泛用或许会带来过于夸大区块链证据证明力,第三方平台标准良莠不齐,上链前证据的“原始恶意”愈加严重等问题。因此,我们在有感于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便捷高效之余,仍应理性面对变革可能带来的相关问题。未来希望通过区块链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当事人,也应积极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庭前准备,保证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能够得到法庭认可;而意图迈入司法存证领域的区块链技术公司,更应注重相关合规和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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