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最高法:明确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 完善证据真实性审查标准

涉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得以明确。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介绍我国互联网司法发展情况,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一)》。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500多家法院接通“中国移动微法院”在线诉讼平台,累计访问量超过12.65亿次,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全链条、一站式的在线诉讼服务。

数据显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219.7万件,在线立案占全部立案数的28.3%;在线调解总次数651.3万次、诉前成功调解案件614.29万件;在线开庭128.8万次,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2.34分钟;电子送达3383.3万次,占总送达次数的37.97%。

历史上的今天丨印度最高法院裁定RBI加密禁令合法:2019年7月3日,印度最高法院裁定,拒绝解除此前印度储备银行(RBI)禁止银行进行加密相关业务的禁令,受此影响的交易商将不会获得临时救济。据悉,此前印度储备银行(RBI)发布禁令要求所有银行在3个月内解除与加密交易所和交易商的现有关系,且该通知于7月6日生效。

2019年7月3日,古巴政府表示,正在研究使用加密货币的可能性,这是在美国制裁加剧危机之际提振经济的一系列措施的一部分。[2020/7/3]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规则》全文共三十九条,内容涵盖了在线诉讼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从立案到执行等主要诉讼环节的在线程序规则。

动态 | 希腊最高法院同意将Alexander Vinnik引渡到俄罗斯:据ekathimerini报道,希腊最高法院本周二批准将前比特币运营商、比特币犯Alexander Vinnik引渡到俄罗斯。他的律师表示,法院将于9月14日发布书面决定。自从去年在希腊北部被捕以来,希腊司法系统已收到了来自俄罗斯,美国和法国的引渡请求。[2018/9/5]

比如,《规则》明确了电子化材料效力和审核规则。李少平指出,电子化材料的提交和应用是在线诉讼的基础和前提,但传统诉讼规则要求诉讼文书材料和证据材料均要提供原件,这与在线诉讼的特点不相适应。

印度最高法院拒绝请愿 不会禁止RBI的法令:据Cointelegraph报道,印度数字货币律师组织Crypto Kanoon发推称,印度最高法院拒绝对印度储备银行(RBI)签署临时禁令。此前,11个不同数字货币公司的代表递交请愿书,要求最高法院签署临时禁令,使RBI发布的数字货币公司银行服务禁令无效。法院文件已经确认禁令暂时不会颁发,将于5月17日再度举行听证会。[2018/5/12]

《规则》坚持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明确电子化材料的“视同原件”效力规则和审核规则,“一方面丰富和拓展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的渠道和方式,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审查电子化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保证电子化材料形式的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风险,确保在线诉讼安全有序。”李少平说。

俄罗斯最高法院驳回对比特币网站封锁禁令: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俄罗斯已经关停了数十家与加密货币相关的网站。而今,俄罗斯政府却取消了禁止访问Bitcoininfo.ru网站的决定。2016年夏天时,该网站访问受限;同年7月,位于圣彼得堡的Vyborgsky地区法院裁定,该网站违反了“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有关比特币的限令。[2018/4/22]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存证应用日益广泛,涉区块链存证纠纷不断增多,亟待司法文件规范指引。

《规则》对此作出积极回应。李少平表示,人民法院在深入研究区块链技术特点,全面总结相关司法实践规则基础上,确认了区块链存储数据上链后推定未经篡改的效力,明确了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审查标准,以及上链前数据的审查规则,系统解决了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认定问题,既充分肯定区块链的技术优势,鼓励采取区块链技术解决“存证难”“认证难”的问题,又有序规范区块链存证行业的发展,防止过度夸大区块链存证效力,严格审查标准,科学划定区块链存证的法律边界。

“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涵盖了绝大多数民事、行政、特别程序和执行案件,对于刑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我们坚持审慎稳妥推进,主要适用于刑事速裁、减刑假释等案情简单、程序简便的案件。”李少平指出,适用在线诉讼,应当以当事人主动选择或者同意为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方式有决定权,可以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技术条件、实际审理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宜的审理模式,统筹平衡好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此外,《规则》在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高度强调诉讼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部分当事人滥用权利影响诉讼进程,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

比如,《规则》第五条明确,当事人提出由线上转为线下审理的,不得存在故意拖延诉讼、增加其他当事人成本等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规则》第六条明确,当事人已同意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又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同时,为确保在线诉讼活动合法、真实、有效,《规则》细化明确了身份认证规则,不仅要求诉讼前就应当核实诉讼主体身份,还要求对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重要环节再次验证身份,确保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调解、虚假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规则》还首次确认非同步审理机制的法律效力,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以非同步方式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等诉讼活动,提升诉讼的便捷性。

李少平强调,《规则》对非同步审理总体上保持稳妥审慎态度,严格限定了非同步庭审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方式,将其作为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到庭的特殊庭审形式,并非在线庭审常态。

“目前,在线诉讼模式仍处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最高法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刘峥表示,《规则》在强调程序规范性和实践操作性的同时,也注重保留规则的弹性,为未来实践探索留出了制度空间。

比如,关于在线诉讼适用案件范围,《规则》设置了兜底条款,将“其他适宜在线审理的案件”包含在内,便于未来在线诉讼适用范围有序拓展;又如,关于在线诉讼的适用环节,《规则》没有面面俱到列举所有可以适用的环节,而是主要点明了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送达环节,其他诉讼环节均用“等”字涵盖,“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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