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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根据人民法院报于2021年12月15日20:58发布之《宣判!北京法院首例,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内容显示,昨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服务提供商未按约定支付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首例挖矿合同无效》一文所称:
“2019年0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
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FCA执行董事:加密货币十多年前被视为一种小型“反建制反叛资产”:金色财经报道,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 执行董事Sarah Pritchard表示,从十多年前被视为一种小型“反建制反叛资产”,加密货币已经发展为“变得更加普遍”。Pritchard 表示,虽然 FCA 经常警告消费者与加密相关的风险,但监管机构一直对创新持开放态度。[2023/4/27 14:30:48]
经审理,朝阳法院一审判决:
案涉合同无效,并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观点
朝阳法院认为:
丰复久信公司及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而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
新加坡区块链公司RockX推出流动性质押平台Bedrock:金色财经报道,新加坡区块链公司RockX宣布推出流动性质押平台Bedrock,旨在吸引零售和机构投资者进行流动性投资。此外Bedrock还将为以太坊质押机构提供KYC和AML合规服务。据悉,作为RockX的投资方,Amber Group将成为Bedrock平台的首批客户之一。
此前消息,RockX于去年4月完成600万美元A轮融资,Matrixport、FBG Capital等参投。(CoinDesk)[2023/3/15 13:04:46]
?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三、?关于“挖矿”的监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能源局于2021年09月03日发布之《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
盈透证券在香港推出面向专业投资客户的加密货币交易:2月14日消息,全球自动化电子经纪商盈透证券宣布在香港推出加密货币交易,使盈透证券香港的专业投资者客户能够交易比特币(BTC)和以太坊(ETH)。
符合条件的客户,包括可投资资产超过800万港元的个人或资产超过4000万港元的香港居民机构,现在可以在盈透证券平台上与其他资产类别一起交易加密货币,从而创造统一的客户体验。
通过Interactive Brokers Hong Kong 进行的加密货币交易由OSL Digital Securities提供支持,交易佣金仅为交易价值的0.20% - 0.30%,具体取决于每月交易量,每笔订单最低2.25美元。
据金色财经此前报道,盈透证券截至三季度末为客户持有1亿美元的加密资产。[2023/2/14 12:05:10]
目前,“挖矿”活动在我国属于被明确惩戒、打击的行为:
2021年0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明确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2021年05月25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之《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强化打击惩戒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大数据行业环境及防范金融风险。
新加坡推出500万新元“虚拟制作创新基金”:金色财经报道,新加坡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 (IMDA) 宣布启动500万新元(约360万美元)“虚拟制作创新基金”, 旨在利用虚拟制作技术发展、支持本地媒体行业。此外,新加坡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还宣布与元宇宙游戏开发巨头Epic Games公司达成合作,后者将帮助新加坡培训和支持本地人才并提供工具和资源。(variety)[2022/12/7 21:28:25]
2021年05月27日,根据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之《关于印发〈关于受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问题信访举报的公告〉的通知》,为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问题信访举报,其中举报范围如下所示:1)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2)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个人;3)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或个人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4)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业务的企业和个人。
2021年09月03日,1283号文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数字时尚平台DRAUP完成150万美元Pre-Seed轮融资,Variant Fund领投:7月14日消息,数字时尚平台DRAUP宣布完成150万美元Pre-Seed轮融资,Variant Fund领投,TCG Crypto、FLAMINGO DAO、NEON DAO、GMoney、Cozomo de' Medici 和 Ashleigh Schap)、Ian Rogers 、Trevor McFedries、Andy Weissman, First Minute Capital 和 Amber Atherton等参投。[2022/7/14 2:12:26]
2021年09月15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之《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
2021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治理专题视频会议,会议强调,各省区市要坚决贯彻落实好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对本地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清理整治,严查严处国有单位机房涉及的“挖矿”活动。
2021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指出,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存在极其严重的危害。下一步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四、《民法典》下的合同无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0年05月28日发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前述与“挖矿”活动相关的规定中,无法律或行政法规。其中,1283号文及237号文属于部门规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8日发布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1条规定:
“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相关方面均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从而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1283号文项下,“挖矿”活动属于高耗能、高排放的行为,不利于实现碳达峰及碳中和目标等国家宏观政策;在237号文项下,“挖矿”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易滋生、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利于我国金融安全以及经济市场秩序的有序开展。
有鉴于此,“挖矿”活动存在因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序,从而导致相关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丰复久信与中研智创挖矿合同纠纷案中,参考朝阳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两项主要理由:
?“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与前文“在1283号文项下,‘挖矿’活动属于高耗能、高排放的行为,不利于实现碳达峰及碳中和目标等国家宏观政策”相对应;
?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与前文“在237号文项下,‘挖矿’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易滋生、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利于我国金融安全以及经济市场秩序的有序开展”相对应。
五、本案的启发
本案主审法官李增辉亦表示,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亦多次发布通知提示消费者,投资交易虚拟货币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作为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案,本案在数字资产行业的发展史上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留给我们的是更多的思考:
?其他地区的法官是否会参照本案的判决逻辑?
?仲裁员是否会参照本案的判决逻辑?
?Filecoin等其他虚拟货币的合同效力是否会受此影响?
?本案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四川发改委发送司法建议,反馈案中涉及的挖矿线索,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可以预见有更多的类似挖矿行为被整顿。
?其他涉及挖矿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如果不是直接挖矿,而是在挖矿产业链中的某个环节的合同是否也会被认定无效?
作者介绍
天元律师事务所王伟朱宣烨闫泽昱
合伙人王伟
王伟律师致力于数字资产领域的合规,多年以来一直服务业内领先的机构和个人。
合伙人朱宣烨
朱宣烨律师致力于数字资产领域的合规,多年以来一直服务业内领先的机构和个人。律师闫泽昱
闫泽昱律师致力于数字资产领域的合规,服务业内领先的机构和个人。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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