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C:银行账户跨省冻结?币圈用户必读

原文标题:原创|跨省冻结?中小企业必读

关于币圈银行账户总被机关冻结的原因以及法律上的救济途径,飒姐团队此前做过分享(见2021年4月9日《玩虚拟币,异地冻卡咋处理?》),本期法律问答继续和大家聊聊这一话题,供各位参考。

Q:某个银行账户可能只有部分钱款涉嫌、等资金流向,侦查机关将该账户全部资金冻结,是否合理?

A:在查明与刑事案件无关之前,机关对银行卡全部资金进行冻结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刑事立案后,机关、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加密KOL:请修改与FTX US关联银行账户密码并停止共享数据:11月13日消息,Web3社区项目gm.xyz联创Mike McGuiness在Twitter发文预警称,若存在与FTX US关联的银行账户,请立即更改银行账户密码并停止共享数据。Mike McGuiness表示其银行账户曾于40分钟前被FTX US尝试访问。随后该推文被CZ转发。[2022/11/13 12:58:01]

但尤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四条均明确要求,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审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Crypto.com上线USDC提款服务,将1:1兑换美元至个人银行账户:8月3日,加密货币交易平台Crypto.com上线USDC提款服务,用户可在Crypto.com应用程序上提款USDC,提款的USDC将1:1兑换为美元转入用户个人银行卡账户中,该功能目前已可在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内使用。[2021/8/3 1:31:41]

Q:除了前面提到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有关刑事案件中冻结银行卡的相关法律依据还有哪些?

A:《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瑞士外汇银行Dukascopy为数字货币交易所及经纪商提供银行账户:据financemagnates消息,瑞士外汇银行和经纪公司Dukascopy今天宣布继续推出其数字货币产品,这一次允许与数字货币相关的公司开设商业账户。Dukascopy表示,对于新客户的选择过程将是严格的,因为FX银行只会在对区块链公司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后才会考虑他们。此外,该银行将只接受在欧盟、英国或瑞士注册和管理的数字货币公司,并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对其进行背景调查。[2018/6/20]

《刑诉法解释》用了专章第十八章规定了涉案财物处理,对于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等作出规定。《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二条对前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进行了细化,分别明确了机关与检察机关在不同阶段对涉案财产的控制权。

金色财经独家分析 韩国督查交易所银行账户管控风险:本月19日至25日,韩国金融厅的金融情报分析院(FIU)与金融监督院一起将对给加密货币交易所提供虚拟账户的3家银行(NH银行,KB银行,KEB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其检查的内容是是否遵守“加密货币关联防止指导方针”。金色财经独家分析,去年9月,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表示,将禁止所有形式的首次代币发行(ICO)。之后韩国宣布实施虚拟货币实名交易制,现有虚拟货币账户一律停用。此举旨在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投机势力新入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命令下达当天,韩国新韩银行、农协银行、企业银行、国民银行、韩亚银行、光州银行6家商业银行要求虚拟货币用户开户时必须进行实名认证。此次韩国金融厅再次督查给加密货币交易所提供虚拟账户的3家银行,也是出于管控风险的需要,对市场不会造成大的波动。[2018/4/9]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对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审前返还、先行处置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Q:涉案财物的范围是什么?

A:关于何为涉案财物,《刑法》《刑事诉讼法》《刑诉法解释》均未作具体规定。《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范围作了基本类似的规定。根据《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秽物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但上述规定仍然原则性较强,对两个问题并未明确:第一,如何认定“与案件有关”?这种关联性需要多强?实践中对涉案财物的认定有时比较随意。第二,只强调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措施的和已接收的物品等财物处置,但对于未被机关掌握的其他涉案财物应该如何处理并未作出规定。显然,将涉案财物范围限定在已被控制的财物,范围过窄。

Q:银行账户被违法冻结的,是否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A:违法对财产采取冻结等措施的,给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之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关于提出赔偿请求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之规定,应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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