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郭律师发现某知名NFT数字藏品平台退出一项“原价退款保护”机制,具体而言就是允许消费者在NFT数字藏品开启转赠后15日内进行退款。
一、“原价退款保护机制”涉嫌非法集资
发行方和平台的初衷可能是“好意”的,但郭律师认为该行为却直接可能导致发行方和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今年3月1日刚刚修改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至于其他定罪的标准就更容易达到了,金额100万、人数150人、直接损失50万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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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平台的生存其实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原本大家都是“心照不宣”地在发行、销售藏品,不论把数字藏品定义为虚拟商品还是链上凭证,都没有明确的证据来很直接的认定销售没有底层价值依托的“空气藏品”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但“原价退款”的出台却正好印证了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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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平台“最大化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失”的描述,也间接地反映出,发行方和平台也认为消费者购买这种发行在区块链上且不可篡改的限量发现的数字藏品,是可能让消费者产生损失的。那损失是什么呢?为什么会认为有损失呢?几块、几十块、几百块的东西又能损失多少呢?郭律师特别想知道发行方和平台方会如何回答的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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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价退款机制暴露了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目的
摩洛哥资本市场监管机构推出金融科技门户:金色财经报道,摩洛哥资本市场监管机构摩洛哥资本市场管理局 (AMMC) 最近宣布,它已在其网站上推出了一个金融科技门户网站。创建新门户是为了促进监管机构与“参与创新金融技术领域的公司”之间的交流。[2022/8/11 12:18:22]
为什么说“原价退款”会暴露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目的主观故意?
其实大多数消费者购买数字藏品的真实目的都是奔着“造富神话”去的,不过并没有哪家平台会公开承认这一点。但随着开放转赠后15天内“原价退款”机制的放开,郭律师相信,如果场外的“咸鱼”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的藏品,大概率会受到消费者的大量退款。而高于场外“咸鱼”市场价格的藏品,则不会有太多的退款行为。而这一数据正好印证了平台销售商品的真实目的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真实目的,都不是为了收藏本身,而是为了二级市场炒作带来的收益。
此外,承诺原价退款与法律原文中规定的承诺回购并无本质区别,因为不论是回购还是退款,在法律本质上来讲,都属于对合同的解除。
三、退款流程由发行方进行,平台并不能必然免责
将退款流程推给发行方来进行,其实平台也并不必然能够免责。
首先,从销售款的分配机制上来讲,退款是不可能让发行方进行全额退款的。平台大概率是要退还平台那一部分的,否则卖了一万个,但一万个全部退款了,那平台不是白白赚了一半的销售额,而发行方则贴了一半的成本进去。所以,商业逻辑不通。
其次,从合同关系来看,消费者购买数字藏品,不论与平台和发行方是分开签的合同,还是一并签署的,都有合同关系存在。且事实上也是通过平台购买,又通过平台退还的。而该“原价退款保护”机制,又是发行方联合平台一起推出的。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平台都有直接或间接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此外,从风控和现实的角度出发,哪怕以上所说的事实和理由都不足以最终认定构成犯罪。但郭律师认为,只要有理由让先把人“带回去问问”,那么这个“最大化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失”的机制,都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了。
最后,如果你是消费者,保存下这些内容,将是你维权的有力证据和理由。如果你是平台,请加快改革,从NFT1.0版的数字藏品模式,走向3.0版的可持续发展。可参考郭律师给NFT划版本的文章《中国特色的NFT从1.0向3.0迈进》。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深圳区块链协会法律专委会执行主任、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命题人、中国法学会成员、大学客座教授、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盈科深圳法律科技委副主任等。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上市企业的商业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等国家级期刊采访,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财经杂志、财经链新、时代财经、界面新闻、天目新闻、凤凰新闻、金色财经、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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